发布时间:2014-06-28 14:54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6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公开审理,新疆吐鲁番天盛和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天盛和”)诉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简称“训练局”)一案。原告天盛和公司要求法院认定训练局欺诈行为成立、冒用国家机关名义成立、公然对抗五部委文件成立,为此索赔产品包装及原辅材料损失、赞助款、品牌损失等总计2.43亿元。
天盛和公司起诉称,2012年4月,他们与训练局签订了3年赞助协议,天盛和每年提供饮料及赞助金壹佰万元。训练局授权天盛和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并授予该公司生产的饮料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国家队运动员指定番茄汁”等标识用于商业销售。
2013年3月18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被严禁授权制售冠以“合作伙伴”、“指定”等标识的产品。天盛和公司称,当年5月10日,他们仍收到训练局有关请求按协议支付合同年度赞助费用的函。2013年5月23日,天盛和将新一年的100万赞助款汇给训练局,并提供了实物赞助,双方续约。6月8日还收到了训练局的收款票据与2013年度“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合作伙伴”授权证书。
然而,就在双方续约一个月之后的2013年6月25日,训练局发函告知天盛和公司五部委的文件,要求其调整授权称号。8月25日,因冠名问题,天盛和公司相关产品被当地工商局勒令“下架”。
天盛和公司认为,训练局从3月18日五部委发文至6月25日才告知原告,明显有重大过失,且在拖延期内仍隐瞒五部委文件,依原协议签约并索要赞助款,涉嫌故意欺诈,为此索赔原告产品包装及原辅材料损失、赞助款、品牌损失等2.43亿元。
2014年3月24日,本案第一次开庭时,训练局代理人否认存在故意欺诈和恶意拖延行为,并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训练局认为五部委文件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双方的合作合同,不可抗力是免责条款,因此不承担责任。
原告代理人在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明知有五部委文件存在,仍向原告催款,并在收到赞助款后向原告颁发国家明令禁止的授权称号给企业造成巨额损失,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如法院不认定被告欺诈行为成立、冒用国家机关名义行为成立、公然对抗五部委文件行为成立,原告将不要一分钱损失。
另据了解,原告已于2013年9月实名向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举报了训练局的相关行为,目前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仍在调查中。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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