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05 09:53 我要投稿
北京时间12月8日,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最终,最高法裁定涉及中文“乔丹”的三件案件确认违反商标法规定,将进行重审。而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则驳回了乔丹的再审申请。
这场四年官司拉锯战打到最高法院,2012年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15年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但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本案件主要有四大焦点:
第一,如何证明“乔丹”=“迈克尔-乔丹”,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商标是否会与迈克尔-乔丹本人产生直接联想,是否损害其姓名权。
第二焦点,“乔丹公司”是否是恶意注册?
过去的20余年时间里,乔丹公司分别注册了包括60余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中文名称和拼音的商标,40件篮球形象商标,32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姓名的商标,还有23号、公牛队、棒球运动等商标。
第三焦点,“乔丹”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
误导消费者迈克尔-乔丹本人和乔丹体育是否有关系。
第四焦点,丹本人是否曾怠于行使权利?
乔丹公司与“乔丹”有关的商标最早注册于1991年。2009年11月,乔丹公司已经在美国NBA赛场进行广告宣传,然而迈克尔-乔丹直到2012年才主张姓名权。在乔丹公司方面看来,迈克尔-乔丹长达20年时间内,怠于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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